参加公司拓展训练吓出精神病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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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苏0508行初2号
子非鱼小编整理
基本案情:
无忧系公司职工,2014年11月23日,无忧参加公司组织的拓展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无忧突发精神异常,即被送医治疗,出院诊断结果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确认:2014年11月23日,无忧在公司开展的拓展培训中突发疾病,经苏州明基医院于当日诊断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无忧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无忧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忧诉称,无忧系公司职工,2014年11月23日,无忧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团队拓展培训,当天的极限挑战中因登高受到惊吓,突发惊恐不安,胡言乱语、晕倒等症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惊恐障碍[间歇发作性焦虑],换气过度,胃肠炎。经治疗,无忧于同年11月29日出院,被诊断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出院后,无忧仍时常惊恐、晕倒等不定期发作,陆续入诊苏州市广济医院治疗,并长期依靠药物控制。公司组织的拓展培训是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结合此项活动的目的,性质,组织者、费用承担等情况来看,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无忧所受伤害应当属于工伤。无忧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社局作出不认定无忧为工伤的决定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拓展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职工在参加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精神疾病也属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范畴。本案中,无忧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拓展活动中突发精神异常,就医诊断为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本案人社局不认定无忧为工伤的理由是认为无忧属于突发疾病,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人社局并无证据证明无忧突发精神异常及之后被诊断的惊恐障碍、癔症样发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也无证据对无忧因参加拓展活动而导致的因素予以排除。人社局就此认定无忧不属于工伤,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经对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人社局在本案审理过程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无忧仍坚持不撤诉,要求确认违法。据此,判决如下:
确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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